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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解读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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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研究院观点
来源:瑞莱智慧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诞生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诞生我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条例》共七章、七十三条,旨在从人工智能科研开发、产业基建、应用拓展、促进保障、治理规范等方面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

 

一、总体研判

 

1、从立法背景上看,《条例》系落实2020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先行探索。比较而言,立法探索最具先导效应。或考虑到人工智能综合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以及地方立法权限,《条例》以“促进法”形式出现。

 

2、从立法效能上看,《条例》一是决心抢抓人工智能这一新战略机遇,结合深圳在改革政策、产业集群、人才集聚等方面优势,打造产业高地。二是尝试解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治理难题,包括安全、隐私、公平等诸多新“老大难”问题,从立法角度做有益探索。

 

3、从立法创新上看,《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给出人工智能定义,即“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者扩展。”同时,对人工智能产业范围,除自身产品和服务外,也囊括了人工智能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二、要点解读

 

(一)明确了发展遵循,定调了监管原则

 

1、发展遵循科技引领、应用驱动、以人为本、安全可控。

 

【解读】1、2020年10月,习近平在深圳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前瞻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当前,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依托于“双链”紧密融合,强调“科技引领”的创新链、“应用驱动”的产业链,符合产业发展特点。2、“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分别从人文伦理与技术安全角度,体现人工智能产业的另外“半壁江山”,强调了安全应与发展并重。

 

2、监管原则: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解读】:2017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对新产业新业态采取既具理性又有规范的管理措施”。中央在2021年1月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将“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写入。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选取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座城市作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推进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条例》此次定调人工智能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既体现对上述精神的落实,也体现深圳对人工智能产业实现良好发展的决心。

 

(二)立规建制,凸显人工智能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角色特点

 

《条例》提出,在以下方面为人工智能产业立规建制:

 

1、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建立健全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完善分类目录,有序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3、建立完善地方标准体系,鼓励参与国标、行标和团标制定;4、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

解读】:当前,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业,尚未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这意味着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常规例行工作对人工智能产业暂时缺失。《条例》围绕人工智能产业提出纳入发展规划、开展统计监测,以及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激励机制等举措,将人工智能产业实际拉入国家经济运转轨道,意义重大。

 

(三)不拘一格建设新型研发体系,支持“赛马机制”、自由探索以及非共识研究项目

 

《条例》指出,1、鼓励企业等承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完善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2、建立市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3、支持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多元化、现代化、市场化、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4、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5、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项目分类评价,建立非共识科技项目评价机制。

 

解读2022年9月6日,中央深改委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强调要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作用,有机结合政府、市场、社会,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条例》从新机制、新载体、新评价等多个维度,对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作用给予了全方位支持。同时,允许明显不同的技术路线“赛马”承接项目、支持非共识科技项目另辟蹊径等举措,也体现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中,深圳是敢于打破常规的。

 

(四)建好产业的支撑基础设施,“数据”、“算力”、“检测”成为“三驾马车”

 

《条例》关于数据,要构建人工智能产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立共享目录和规则;人工智能领域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互通;促进数据要素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发展。关于算力,鼓励企业参与建设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开放国家超算深圳中心、鹏城云脑等算力资源。关于检测,市政府推动人工智能检测、认证平台建设,开展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可靠性评估、伦理安全评估等。

 

解读】:1、2019年11月,北京市印发《关于通过公共数据开放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在全国率先提出通过特定方式向人工智能企业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条例》此次将构建专门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体系写入法规,在全国尚属首次。2、未来,人工智能伦理安全检测、技术安全检测将成为产业发展闭环中的“最后一公里”能力,《条例》提出在市政府层面推动上述平台建设,体现深圳对人工智能产业需要和未来趋势的深刻理解。

 

(五)政府率先垂范,强力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拓新

 

《条例》要求,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推动社会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涉及部门包括,行政司法、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运行、生态建设等。

 

解读】:《条例》不仅要求政府带头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更采取一系列务实举措。如,建立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发布场景需求清单;对我国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低风险产品服务,允许经测试、试点后先行应用。这些举措体现先行示范区探索精神,具有很强创新性,事实上,也非常符合人工智能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特点。

 

(六)成立市级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多元协同开展人工智能治理

 

《条例》提出,建立完善政府规范、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设立市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分析研判人工智能对信息权益保护、社会伦理道德、劳动就业、个人或组织行为方式、社会心理等造成的影响;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鼓励企业利用技术防范伦理安全及合规风险。

 

【解读】:《条例》一是在组织形式上设立市级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属全国首次。中办、国办今年3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地方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并要求从事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另据悉,国家层面目前已成立三个科技伦理分委会,人工智能位列其中。二是在治理举措上可圈可点,在分级分类治理思路基础上,一方面侧重人文层面(如社会心理、就业结构等)的影响评估与治理;另一方面明确提出鼓励企业利用技术对抗等防范伦理与合规风险,人工智能安全技术与安全企业将大有可为。

 

(撰稿人:张伟强 于慧敏)